车辆故障引纠纷 消委调解获赔偿
投诉情况四川省南充市消费者曹先生于2016年9月25日在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某4S店通过按揭购买了一辆轿车,手续办理完共计花费28万元。行驶不到7000公里时,车子发动机出现故障。2017年1月14日,曹先生在原购买处更换发动机。今年8月22日,车子发动机又出现故障,曹先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某4S店第二次更换发动机。曹先生认为,此车毛病太多,行驶不到一年两次更换重要零件,于是投诉到当地消委分会,要求4S店给予换车并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过程
潆溪消委分会接到曹先生的投诉后,立即派员到4S店了解情况,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要求,消费者购买的这款车达到了换车条件,经营者理应换车。
然而,经营者不愿意更换新的车辆,同时对消费者提出,如果要换车必须先付清车子全款,而且提前还款须承担违约金、车辆的磨损费等。消费者不同意,称只是换一辆新车,付款方式不应该影响换车行为,相关费用也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于是双方沟通陷入了僵局。
后来,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找到了突破口。根据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应该承担车辆的磨损费,但是对于因贷款购车产生的其他费用,汽车“三包”规定没有明确,只能通过协商解决。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潆溪消委分会调解人员协同顺庆区消委会的工作人员,找到了该车的生产厂家负责人。通过协商,厂家同意退车,并退款22万元给消费者,其他因贷款购车产生的费用由厂家自行承担。消费者表示同意。最终,这次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的内容很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本投诉中,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发动机更换了两次,且仍然不能正常使用,达到了更换或者退货的条件,因此4S店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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