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曝光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2017年上半年,山西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工作职能,依法查处违法广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秩序。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对外曝光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一、“阳光城·环球金融中心”房地产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广告主:太原长风置业有限公司
发布媒介:印刷品
主要违法表现及处罚结果:当事人发布了“阳光城·环球金融中心”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含有“财富速度也由此升级”“距离长风商务区广场和太原新火车站仅需15分钟,到达长途西客站仅需 30分钟”“世界顶级团队倾力合作,共建世界级商务中心”“开放式的国际风情商业街,占据全城最昂贵的土地,缔造最繁华的商业圈……异国风情尽览于此,财富与幸福在这里当即兑现”等内容,且广告涉及的国际风情商业街项目尚未启动。该广告属于含有对未来收益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使用禁用绝对化用语、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广告。当事人依法被监管部门罚款96万元。
二、“晋商贷”金融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广告主:山西新晋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媒介:互联网
主要违法表现及处罚结果:当事人通过互联网(360搜索)发布“晋商贷”金融广告。广告中含有“晋商贷15%高收益理财,只选大机构,10元免费注册……告别死工资”“商贷官网放心理财,15%稳定收益,www. jinshangdai.com”等内容。该广告属于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等内容的违法广告。当事人依法被监管部门罚款40万元。
三、“42度金杏王酒”酒类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广告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治分公司
发布媒介:互联网
主要违法表现及处罚结果:当事人在邮乐网“邮乐上党馆”店铺发布“金杏王酒”广告。广告中含有“饮酒就是一种享受,朋友们一定也喜欢”等宣传语和图片,属于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违法广告。当事人依法被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
四、“怡佳·天一城”房地产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广告主:山西荣佳森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媒介:印刷品
主要违法表现及处罚结果:当事人发布“怡佳·天一城”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含有“太原市第二外国语学校、三中、体育公园、儿童医院入驻;东距武宿机场5分钟,北距长风亲贤商圈10分钟,西距晋祠公园10分钟……”等内容。广告所述太原市第二外国语学校、三中、儿童医院正在建设中,但广告并未注明这一情况,属于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广告,且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等设施作误导宣传。当事人依法被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
五、“红木家具”电视违法广告案
广告主:东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发布媒介:电视
主要违法表现及处罚结果:当事人以《公共视界》电视栏目形式发布“消费体验板块”广告。广告中含有“有保值增值意义”“在12日前有一个优惠活动,如果你家里还需要购置一套家具,请到北寨新闻中心一楼大厅”等用语。同时,电视屏幕右下角标有家具销售地点及联系方式。该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但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属于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含有对未来收益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广告。当事人依法被监管部门处罚没款49520元。
六、“十大名家书画真迹”收藏品电视违法广告案
广告主:中博藏(北京)博物馆
发布媒介:电视
主要违法表现及处罚结果:当事人通过电视发布“十大名家书画真迹”收藏品广告。广告中含有“书画收藏是稳赚不赔的投资。40年前,李可染《万山红遍》40元买进;60年前,齐白石一幅画仅仅换取一颗白菜。有眼光的收藏者几十年前收藏到任何一位巨匠的作品,现在都是资产雄厚,身价非凡。名师出高徒……有眼光的收藏家将目光转向书画巨匠的传人,他们的作品年年增值。这10位大师,只要有一副作品跟他们的恩师一样,被拍卖到百万元甚至千万元,您就进入豪门的行列了”“我是大千画派弟子梁兆金,我们都是博物馆特聘画家,送作品我们也要送书画的精品力作,让观众能赏名人、传名画”“我是江城美协主席邹秀梅,这是我创作的作品,今天赠给有缘人,希望我的作品能送给你全家‘金玉满堂’”等语言、文字、画面内容。该广告对未来收益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利用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属于违法广告。当事人依法被监管部门处罚没款7万元。
七、“阳泉华康医院”医疗电视违法广告案
广告主:阳泉华康医院有限公司
发布媒介:电视
主要违法表现及处罚结果:当事人通过电视发布“阳泉华康医院”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内容,并利用医务人员、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同时,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属于违法广告。当事人依法被监管部门罚款4万元。
八、“儿童酱油”食品包装违法广告案
广告主:郑州加加味业有限公司
发布媒介:食品包装物
主要违法表现及处罚结果:当事人在其酱油包装标签上发布“儿童酱油”广告。该标签突出标注“儿童酱油”字样,并用文字说明“适合儿童口味”,配有卡通图形。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产产品只是普通酿造酱油,并非儿童酱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被监管部门罚款2万元。
九、“消乳散结胶囊”药品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广告主:介休市资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发布媒介:印刷品
主要违法表现及处罚结果:当事人在自办“城市资讯”印刷品上发布“消乳散结胶囊”药品广告。广告中含有“消乳散结胶囊的优势——快速止痛,消除肿块,防止复发,远离乳癌”“消乳散结胶囊经大量临床实践证明,起效迅速,能明显缓解乳房胀痛的症状,是治疗女性乳腺疾病的首选好药”“消乳散结胶囊一盒起效,有效治疗,缓解症状”等用语。上述广告属于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违法广告。当事人依法被监管部门罚款2万元。
十、“扁炎软膏”药品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广告主:杜幼蕊
发布媒介:互联网
主要违法表现及处罚结果:当事人在淘宝网自建网店发布“扁炎软膏”药品广告。广告中含有“不手术、不口服、不输液,扁桃体炎轻松消除”等内容。该广告未经药品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擅自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构成违法广告。当事人依法被监管部门罚款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