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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垄断行业公益诉讼在江苏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44:08 本文作者:admin
9月12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责,就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水务集团)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约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例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垄断行业提起的公益诉讼,也是江苏省第一起公益诉讼。9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据悉,关于南京水务集团供用水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江苏省消协曾于6月22日约谈了南京水务集团代表,并于7月18日向该集团送达《关于违约金条款相关问题的询问函》。在回复函中,南京水务集团对约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未给出满意答复。8月18日,江苏省消协就此问题再次约谈南京水务集团,但其仍对江苏省消协提出的整改意见存在异议。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经供水人催告后用水人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而《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南京水务集团在没有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将该格式条款约定逾期缴纳水费的情况按每日应缴水费数额的0.5%支付违约金,该比例明显过高,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违反了《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江苏省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公益性职责,于9月12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