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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类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44:11 本文作者:admin
编者按
为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广东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为期7个月的旅游类、房地产类合同格式条款整治行动。行动中,执法人员收集到许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涉嫌违法内容主要体现在旅游和房地产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或加重合同相对方的责任,以及排除合同相对方知情权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等方面。近期,广东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15条旅游类、房地产类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本版从今日起陆续刊登,以便各地借鉴交流,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条款内容:旅游途中可能对行程先后顺序作出调整,但不影响原定标准及游览景点;如遇旅行社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塞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造成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本社负责协助解决或退还未产生的门票款,由此所产生的费用自理,本社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
以上线路如人数不足,我社于出团前一天15∶00前致电通知客人,客人可退回全额团款,或改期;我社不作任何赔偿。
点评意见:《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并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处理具体规定了四种情形,只有在这四种情形下,才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根据情况多退少补,也可以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旅行社使用“不可控制因素”这一含糊的说法,回避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且约定旅行社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涉嫌排除游客的权利,免除自身责任。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该条款只提前一日通知,涉嫌限制了游客的权利。对仅提前一日通知可能产生的损失,上述条款明确约定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排除游客的权利,免除自身责任。
《国内游补充协议书》
条款内容:此声明书须甲方本人签字同意,如出现团队负责人或客人代表代签声明书,请团队负责人或客人代表一定将以上声明准确清晰地转达给其他客人,征得所有客人同意后,方可代签此声明书,本公司则严格按照声明书执行有关细节安排,所有责任本公司不予承担。
点评意见:《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款中团队负责人和客人代表代签声明书属于代理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两者未获得甲方授权或者甲方也未对代签行为进行追认,那么代签行为对甲方不发生效力。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旅行社明知团队负责人或客人代表无权代签声明书,仍与其签订声明书的,应当承担与其自身过错相当的责任。因此,该条款直接规定旅行社不承担所有责任,涉嫌免除自身责任。
另外,“所有责任本公司不予承担”还可以理解为旅行社不予承担因签定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因此,旅行社涉嫌利用上述条款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