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上海誉富企业顾问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我们专注于上海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等一站式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建筑资质 >

四川公布“行动2017”十大典型案件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44:12 本文作者:admin

5月16日,四川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在“红盾春雷行动2017”中评选出的十大典型案件。



一、四川中人万象金典收藏品有限公司以会销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案
2016年8月开始,当事人四川中人万象金典收藏品有限公司从北京购进香港回归20周年“至尊钞王”“抗战70周年邮票纪念币”“世界纸币全鉴”3种收藏邮币,在其经营场所内主要针对中老年人开展收藏品销售活动。当事人联系广告公司虚构“省级文明单位”“中华文化促进会委员单位”“文化收藏协会直属评估鉴定机构”“四川省第一文化艺术品指定拍卖转介交易所”等内容的牌匾(横幅),悬挂在经营场所进行宣传。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收藏银币62套,经营额60.52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1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二、陈某进行网络传销案
当事人陈某根据他人介绍,在考察了解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华莱健”黑茶入会模式(以“电子商务+互助式营销”模式吸纳人头购茶入会)的基础上,通过电子商务购物平台注册取得ID账号,汇入3.21万元购茶款到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以等值购茶款转化为电子货币形式用于网上下单认购“华莱健”黑茶,取得会员资格。
随后,当事人分别向文某、唐某、李某介绍“华莱健”黑茶的推广模式和奖金级别制度,文某、唐某、李某将当事人作为加入“华莱健”黑茶的介绍人,网上认购“华莱健”黑茶并加入推广团队中。当事人在完成购买任务后,成为消费组组长,获互助奖返利800元。
当事人的消费组组员文某、唐某、李某又发展罗某、王某等加入“华莱健”黑茶的推广团队,文某、唐某、李某各自完成“华莱健”黑茶购买任务,也成为消费组组长,获互助奖返利800元。当事人消费小组成员累计销售“华莱健”黑茶8套,完成业绩39840元。当事人进入经营组成为经理一级茶商,获返利5000元。当事人要求被发展人员在指定网站认购商品,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获利29.5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24日,泸州市工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40519元。
三、四川众联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当事人四川众联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系权利人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职工。2015年1月,他在离职时擅自将权利人技术图纸带出。同时,陈某通过工资报酬等方式,利诱权利人职工蒋某以QQ邮箱方式获取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图纸、投标文件、垃圾站维修方案、客户资料等信息,并以此开展客户售后维修服务、工程投标等经营活动,从而获取经济利益,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当事人共向权利人职工蒋某发放23万元工资等款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24日,德阳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将载有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投标文件、垃圾站维修方案及客户信息等资料返还权利人,处罚款15万元。
四、四川省锦城嘉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案
当事人四川省锦城嘉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售房过程中,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住户在入住时安装美心牌甲级防盗门。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当事人私自更换价格更加低廉的美心牌丁级防盗门,且未主动向购房户告知真实情况。
经与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核实,美心牌甲级和丁级防盗门区别主要是钢板的厚度不同,每樘之间的价差为380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安装并销售229樘美心牌丁级防盗门,共获利870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016年12月23日,广元市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在取得购房户同意的情况下,将违法所得87020元的防盗门差价予以退回,处罚款87020元。
五、四川乐山邦尔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16年4月,五通桥区勤丰生姜专业合作社30多名社员因使用当事人四川乐山邦尔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益地聚肽蛋白液肥,导致生姜出现烂根、烂茎、裂痕等情况,随即向五通桥区农业局投诉,同时向区法院申请索赔。
2016年6月,区农业局认为当事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向其作出罚款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区法院以当事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与生姜减产无直接关系为由,未支持社员的索赔主张。合作社社员在维权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向乐山市消委会投诉。乐山市工商局通过“诉转案”程序,立即予以立案调查。经委托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仓库中尚未销售的同批次益地聚肽蛋白液肥18KG装446桶进行抽检,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16年12月26日,乐山市工商局依法没收不合格化肥446桶,对当事人罚款56196元。
六、郭某在网络商品销售中以虚构交易形式提升自身商业信誉案
当事人郭某于2016年10月16日开始在淘宝网从事服装经营活动。当事人利用金手指第三方软件进行刷单,虚构销售数量,提升自身商业信誉。至案发,当事人已对该网店虚假制作销售量约700单次,而实际销售量仅为33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17日,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8万元。
七、四川宏源印刷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课业簿册案
2016年5月26日,当事人四川宏源印刷有限公司取得邻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中标通知书,确定为邻水县2016年秋至2017年春防近视学生课业簿册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2016年6月17日,当事人与邻水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签订采购合同,并于2016年7月22日开始进行课业簿册配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配送课业簿册52.2万本,货值金额13.4万元。2016年9月12日,经广安市邻水县工商质监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上述课业簿册均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16日,邻水县工商质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万元。
八、刘某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案
2015年6月起,当事人刘某开始从事钢材销售经营业务。2016年10月,当事人与达州市宏鑫建材厂负责人诸某建立业务联系,于2016年11月29日以2660元/吨的价格从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购进6个批次热轧带肋钢筋166.88吨,直接销售到达州诸某的钢材加工厂,销售价格为2670元/吨,销售金额共计445569.6元。经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测,鉴定6个批次的热轧带肋钢筋均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2月13日,达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166.88吨,处罚款27万元。
九、巴中市通江县人民医院滥收首次就诊卡费用案
当事人巴中市通江县人民医院要求首次办理就诊卡的患者,必须交纳1元/人的就诊卡费,才能接受医生诊疗、辅助检查等相关医疗服务。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当事人共对30002名首次办理就诊卡的患者收取就诊卡费3000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10日,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02元,处罚款30002元。
十、眉山市展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滥收费用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自2014年7月1日起,当事人眉山市展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发行公交IC卡,分为普通卡、学生卡、爱心卡和敬老卡,除爱心卡首次办卡免收押金外,普通卡、学生卡、敬老卡都收取了20元/卡的押金。
当事人的押金标准是当事人开会讨论,根据成本核算标准和周边城市公交IC卡收取押金标准制定执行的,无法提供收取押金的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同时,消费者在办理公交IC卡时,当事人出具了持卡凭证,持卡凭证背面印有眉山市城市IC卡客户协议,上面载有“眉山市展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IC卡中心与IC卡卡片申领人就申领城市公交IC卡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应妥善保管城市公交IC卡及持卡凭证,遗失和人为损害(非IC卡自身故障)责任自负,甲方概不退还押金和卡内剩余金额”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13日,眉山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