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上海誉富企业顾问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我们专注于上海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等一站式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建筑资质 >

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欺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44:14 本文作者:admin
案情简介
当事人: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案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工商局
处罚时间:2016年7月13日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28.5万元
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电视台及其公司网页发布广告,宣称只要交纳1万元至10万元品牌保证金或首批货款即可成为该公司的省、市、区级代理,首次发货将免费配送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自动车衣。由于双方洽谈时已就货物的价格、数量、型号等达成口头协议,大部分加盟商在与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时,未留意该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没有写明商品价格、数量、型号,待加盟商交纳保证金或首批货款后,该公司以高出商定价格10倍至20倍的建议零售价格向加盟商发货。另经查明,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其印制的宣传彩页中使用了“最便捷、最环保、最防晒、最防冻、最防盗、最智能、最耐用、最实用”等产品描述语。
以当事人与魏某签订的合同为例。2016年4月19日,魏某交纳20万元后成为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代理,获得等值的车衣产品。双方签订合同时,魏某自行在配货单上填写了其所购买车衣产品的价格、数量和型号,包括CH-C型550台每台120元,CH-D型1100台每台140元,但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在该配货单上盖章,也未将该配货单作为合同附件。2016年4月28日,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每台3980元的价格向魏某发货51件,产品价格、数量和型号均与配货单不符。其后,双方解约,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退还魏某20万元。由于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合同相对人交付的货物无明确型号,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局认为,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宣传单上使用“最便捷、最环保、最防晒、最防冻、最防盗、最智能、最耐用、最实用”等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禁止内容广告的行为。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价格、数量等重要信息,诱骗合同相对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合同欺诈。据此,广州市花都区工商局责令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体会
调查取证扎实 案件定性准确
自2015年10月底起,广州市花都区工商局陆续接到通过12345、电子邮件、现场投诉等渠道转来的100余个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反映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企业与投诉人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产品的单价、数量、型号等重要信息,欺诈消费者,骗取钱财。截至2016年10月19日,涉及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投诉达到47起。据了解,该公司组织严密,人员分工明确,网上宣传、客户接待、货物配送都有专人负责。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局初步分析后认为,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涉嫌利用与口头协议不一致的合同,有计划、有组织地诱使消费者加盟并实施欺诈,致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针对上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收集了当事人在网上发布的宣传信息,对可能存在的不配合检查等情况提前制定了应急处理预案,并明确了执法人员分工和现场取证重点。
2016年5月20日上午,上海公司注册执法人员对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印有“最便捷、最环保、最防晒、最防冻、最防盗、最智能、最耐用、最实用”的宣传彩页若干份,证明了该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客户登记表复印件43份,证明了该公司销售自动车衣的事实。在浏览该公司网页时,执法人员现场截图2张,证明了当事人宣传其车衣产品零售价在60元至1200元之间的事实。此外,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及7名投诉人作现场询问调查笔录,收集了投诉人提供的价格表、配货单、发货单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通过与客户签订合同实施欺诈的事实,为后期案件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6年7月2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局向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2016年7月9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8.5万元。
加强执法联动 严查违法行为
通过本案的查办,广州市花都区工商局及时纠正了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在行业内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对同类型违法者形成震慑,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广州市花都区工商局积极协调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企业退款,截至2016年10月19日,此类投诉共退款193万元。
根据案件的调查情况,该局分析类似销售公司的欺诈消费者行为特征,在当地报纸、广播电台公开发布消费提示,通过案例说法,让消费者认清此类公司的销售加盟骗局。同时,该局积极协调属地镇(街)政府及安监、公安等机关开展车衣销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对类似的车衣销售公司进行重点检查,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局加强案后提示指导,向涉及此类投诉的公司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对格式合同中的瑕疵部分进行修改,明确货物价格、数量、型号等内容。
惩治恶意欺诈须加大执法力度
不法商家通过加盟合同实施的现象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不法商家通过欺诈的方式获利多、获利快、获利容易,其违法成本低,而消费者的维权周期长、成本较高。据了解,工商部门目前多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处罚加盟合同欺诈企业,不能对其吊销执照或者依法取缔,处罚力度和范围有限,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拒绝调查的现象非常普遍。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企业停止经营活动后,拆除了楼下招牌广告,但相关人员在同一地址又借其他公司名义继续以相同手法从事欺骗活动。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工商部门在查办此类案件时,如果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应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追究相关公司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签订加盟合同须看清细节条款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经销、代理模式通常采用供货商拟制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该类争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一般约定经销商向供货商一次性交纳数额不等的品牌保证金或者首批货款,由此确定代理商、经销商的代理区域和代理级别,供货商向经销商配送与品牌保证金、首批货款等值的产品,代理商、经销商后续累计进货或者销售产品一定数额的,返还保证金并给予一定奖励。然而,纵观合同全部条款,双方并未约定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应具备的一般条款,而是在合同之外以供货价格表的形式列出产品的型号和省、市、区等各级代理商、经销商的进货价以及对应型号的建议零售价,且该供货价格表并未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这给日后双方发生争议埋下了伏笔。不少代理商、经销商在收货时发现供货商发送的货物的价值远远低于其交纳的品牌保证金或首批货款,供货商宣称合同约定首批配送的货物的价格按建议价计算,产品进货量为累计进货量,不含首批建议价配送。此时,如果代理商、经销商拒不接受货不对板的商品,按合同约定视为自动放弃,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陷入是否接收货物的两难境地。
从合同本身来看,这类经销、代理合同具有一个明显特征,即欠缺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此类合同格式条款中往往存在“首批货物按建议价配送”的内容,而经销商、代理商误以为所有产品配送按其代理、经销级别的进货价格计算,最终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