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RO商标在华注册遭驳
葡萄牙杜罗河波尔图葡萄协会(下称杜波协会)欲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标识DOURO在中国申请注册为商标,在被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裁定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申请商标DOURO与在先核准注册商标杜罗河谷Duro-Tal和DOURAL VILA NOVA DE GAIA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对申请商标DOURO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据介绍,作为葡萄牙重要的酿酒葡萄产区之一,横贯葡萄牙波尔图的杜罗河(Douro)地区出产知名的葡萄酒——波特酒(Port)。葡萄牙的葡萄种植和葡萄酒酿造有4000多年的历史,目前葡萄酒已成为葡萄牙支柱产业之一。2011年1月,杜波协会提出DOURO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类商品上。2011年4月,杜波协会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随后,杜波协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在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后,该案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
据了解,该案据以引证的商标分别是广州市从化顺昌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在2007年申请注册、2009年被核准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类商品上的第6070654号杜罗河谷Duro-Tal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国际注册号为G272126号的DOURAL VILA NOVA DE GAIA英文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甜葡萄酒、葡萄酒等。
在案件的诉讼阶段,为证明注册DOURO商标的合法性,杜波协会提交了一份葡萄牙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注册证的复印件,上面用中文和葡萄牙文载明杜波协会分别于1972年、2007年获得PORTO、DOURO葡萄酒原产地证明注册标志。杜波协会认为自己为DOURO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注册该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原属国为葡萄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葡萄牙已经共存多年,从未引起混淆误认,而且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经知晓并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在证据的真实性得以认定的前提下,地理标志资格与在先商标权利是否存在矛盾?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一由中文杜罗河谷和英文Duro-Tal组成,引证商标二由英文DOURAL VILA NOVA DE GAIA组成,其中“DOURAL”所占比例较大,为该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申请商标可译为“杜罗”,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构成、整体含义相近,上海公司注册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故此,对申请商标近似性的审查不能回避其与在先商标权利存在冲突的事实,申请商标的被驳并不与杜波协会能否实现申请注册资格相矛盾,只是表现为在引证商标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商标无法申请的客观事实而已。引证商标权利人的认可,亦不是申请商标得以注册的充分条件。据此,法院维持了驳回DOURO商标申请的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