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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违法性质准确适用法律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10 12:23:38 本文作者:admin
一是本案违法行为与违法形式具有独特性。办案机关在收到成都天田公司的举报后,高度重视,及时向举报方了解具体情况。本案中,当事人将“成都天田消毒机”“天田空气消毒机”作为关键词,利用某搜索引擎推广其官方网站的行为,无论是在展现形式还是利用传播媒介均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宣传行为。传统宣传多是以广播、电视、报纸、户外广告等形式,通过语言、文字、画面等媒介,利用一定的艺术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展示产品及属性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关键词在某搜索引擎推广平台向公众(互联网用户)推广其网站,并在推广链接中采取成都天田消毒机空气消毒机、ISO9001质量标准认证”这样的表述方式,具有混淆天田商标的产源指向的目的。当互联网用户通过某搜索引擎输入“成都天田消毒机”搜索到当事人四川奥洁消毒设备有限公司的网页时,会对天田注册商标及相关消毒设备产品出处产生混淆与误认。同时,对希望搜索到成都天田公司产品的消费者也造成了误导。本案中,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擅自将“成都天田消毒机”“天田空气消毒机”作为关键词,进行付费推广其网站的行为,在违法方式和承载媒介上都具有新的特点。
二是对电子证据取证、固定工作进行有效探索。本案在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网页展示过程、展示内容进行全程摄像,对截屏生成数据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予以固定,并请当事人对整个搜索展示过程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搜索展示的全程摄像再次予以固定。本案中,举报方也对网站搜索全过程、网页展示情况进行了公证。办案机关对网页截屏、搜索展示过程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是在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提取工作方面进行的有效探索。
三是对网络推广、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有新探索。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通过网络推广、互联网广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型媒介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互联网推广、广告的发布、删除、篡改都极为容易,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在本次案件调查中,办案机关采取摄像、公证、笔录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的经验,对以后类似案件的查处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当事人未经天田公司许可擅自将“成都天田消毒机”“天田空气消毒机”作为关键词,利用360搜索引擎推广四川奥洁消毒设备有限公司网站,是一种典型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所以当事人发布的是互联网广告。而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利用关键词进行推广的行为是否属于广告行为在《广告法》中并未明确说明,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可以准确定性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