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擅设分支机构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2011年1月至2011年11月,A公司在未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其住所以外的地方以“A公司北京西城站”的名义从事快递服务经营活动。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以A公司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为由对其立案调查。
分析:
在实践中,公司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比较常见。然而,自《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后,公司擅设分支机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成为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争议主要集中在公司擅设分支机构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或《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定性为冒用公司分公司名义,还是定性为无照经营。笔者认为,公司擅设分支机构应定性为冒用公司分公司名义。
在《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之前,公司擅设分支机构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后,公司擅设分支机构是不是就只能按无照经营处理呢?当然不是。一方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没有对公司擅设分支机构的情形作出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单纯的无照经营行为与公司擅设分支机构行为在违法主体、经营者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不相同。
笔者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可以替代《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作为处理公司擅设分支机构行为的依据。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之所以对公司擅设分支机构行为的性质产生争议,是因为对“冒用”一词存在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中的“冒用”针对的是“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这两种登记行为。禁止冒用公司分公司名义,所规制的并不是未经公司许可而使用公司名称权的行为,而是未经公司登记机关许可擅设分支机构的行为,这种冒用行为欺骗的是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破坏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