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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从事保险兼业代理如何查处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10 13:50:48 本文作者:未知
案情:

C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年检中发现D邮政所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决定立案调查。经查,D邮政所核准的经营范围是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邮政附属业务、鲜花礼仪业务和国家邮政局批准经营的其他邮政业务。D邮政所2009年7月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自2009年10月起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

分析:

对D邮政所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定性查处,执法人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D邮政所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超出经营范围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属于无照经营。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D邮政所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办案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D邮政所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属于超范围经营。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D邮政所没有及时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属于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本案中,D邮政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依法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不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证照经营情形。D邮政所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超范围经营行为。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