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建自用加油站如何定性处罚?
案情:某驾校为降低汽油外购成本,未经允许擅自在驾校内修建了一个自用加油站,内设一个容量超过10吨的地埋式储油罐,还有加油机等设施。执法人员认为驾校的行为涉嫌违法,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驾校称加油站仅供自用,未外售汽油,以工商机关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
分析:
驾校的行为违法吗?应当如何定性处罚?
第一种意见认为,驾校建自用加油站的行为不属于经营活动,工商机关没有管辖权,不能认定该行为违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驾校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但工商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驾校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而且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机关有管辖权。对于驾校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致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明显错误。汽油早已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易燃液体”类, 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驾校自建自用加油站必须先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安全条件并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二种意见否定了工商机关的管辖权,涉案驾校应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第三种意见在管辖权认定上正确,但在选择具体法条时有误。
笔者认为,驾校建自用加油站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所指的违法行为,应参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查处,同时将涉案加油站移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