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虚假签名是否需要实质审查?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某区法院以冒用身份证、虚假签名设立公司等诉讼高发为由,发函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对存疑企业开展实质性审查。


乍一看,“实质审查”能加强登记把关,减少诉累,不妨一试。但是,结合李克强总理今年提出的放宽市场准入六个“一”目标来看:如果普遍性开展对企业登记授权与签名核实工作,无论如何规定核实期限,都是在法律法规之上增设障碍,势必延长企业开办时间,使“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最多跑一次”的目标落空;如果只对存疑企业开展核实,鉴于市场监管部门并无核对身份的专业能力,需向申请人索要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也与六个“一”要求相悖。
2014年2月,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只要形式符合法定要求的,一律准予登记,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这种情况下,虚假签名增多难以避免,是改革中的“阵痛”。改革中的问题只能靠推进改革来解决,不宜“开倒车”。只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同时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社会信用联合惩戒,随着改革深入,监管力度加大,失信成本提高,冒用身份证、虚假签名等情况自然会逐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