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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培育地理标志商标工作纪实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17 09:52:49 本文作者:未知
看上去产品包装装潢的色彩、图案和字体十分近似,仔细研究才发现“黄”字变成了“王”字。日前,四川省内江市一家食品企业因为“一字之差”被内江市工商局处以超10万元的罚款。

晋城培育地理标志商标工作纪实
  今年1月18日,内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位于资中县的四川文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包装与四川省知名品牌黄老五原味花生酥和黄老五椒盐味花生酥外包装、装潢相近似。执法人员现场将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产品及外包装纸进行查封,并于1月25日对四川文德食品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月自行设计王老五原味和椒盐味两种花生酥外包装纸,在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委托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生产上述两种外包装纸,共计203卷。截至今年1月18日,当事人使用上述两种外包装纸生产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共计323箱。
  黄老五系列酥糖产品的包装装潢均系黄老五公司委托专业设计公司设计,具有显著的整体形象和统一、鲜明的装潢设计特征,表现出企业品牌、产品装潢的一贯风格,与黄老五酥糖这一知名商品紧密联系,形成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当事人生产使用的王老五原味、椒盐味两种花生酥与黄老五系列的原味、椒盐味花生酥从销售区域到产品类型存在竞争关系,且王老五原味花生酥与黄老五系列的原味花生酥使用的包装外形均为枕式包装,从包装的整体外形特征,到包装纸上的商标凸显位置、整体底色、代言人位置布局、产品漫画图片、元素搭配、标注的产品口味,均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近似,视觉上易使购买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内江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外包装纸10卷,处罚款10378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