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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宣称取得境外专利违反《广告法》吗?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5-07 16:57:18 本文作者:未知
1994年《广告法》第十一条、2015年《广告法》第十二条均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有人认为,《广告法》前述规定并未限定为中国专利,因此,虽未取得中国专利权,但取得境外专利权的,可以在商业广告中宣传其取得境外专利权,只要准确标明境外专利号、专利种类及授予专利权的国别地域即可。如,在广告中如实宣传“美国发明专利、专利号××××”之类的,不违反我国《广告法》。
 
笔者认为,我国《广告法》前述条款要求标注的专利信息,是指取得中国专利权的信息,不包括取得境外专利权的信息;所规定的“专利权、专利号”,是指由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及相关专利号;所规定的“专利种类”,则是指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境内发布的商业广告中,宣称取得境外专利的,只要未依法取得中国专利权、未标明中国专利号及专利种类,即使如实标明了境外专利号、专利种类及授予专利权的国别地域,也属于违反新《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广告。
 
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