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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遭名称剔除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或可解除

文章发布时间: 2018-10-09 08:43:30 本文作者:未知
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通知,明确在三种情形下,名称已被剔除的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通过提交书面申请,解除任职限制。

企业遭名称剔除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或可解除

  这三种情形包括:名称被剔除的商事主体已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有基本事实和证据证明申请人对该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不负个人责任,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认为情况属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解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的条件。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连续三年不按期公示年度报告、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商事主体,将被永远剔除名称。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后,其名称使用不受保护,只能办理注销登记。被剔除名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将被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任职资格等事项受到限制,自被剔除名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据统计,目前厦门市受到任职限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达13582人次。
  按照通知要求,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解除任职限制的,应当向作出任职限制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受限人员解除任职限制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明。要证明对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不负个人责任的,申请人至少还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据,其本人在该商事主体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前已被免职或已与该商事主体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等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通知规定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任职限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