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上海誉富企业顾问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我们专注于上海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等一站式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主页 > 工商资讯 >

四川公布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十大典型案

文章发布时间: 2018-11-29 09:47:00 本文作者:admin
编者按
   
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举行案件评选会,从全省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办的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典型案件。本版将其中典型案件的案情介绍、办案心得及案件评析予以摘编,以飨读者。

四川公布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十大典型案件


一、四川文德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黄老五近似的包装装潢案
  办案机关:内江市工商局
  处罚结果:没收当事人外包装纸10卷,并处罚款10.37852万元

案情介绍
  四川文德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自行设计王老五原味和椒盐味两种花生酥外包装纸,使用上述两种外包装纸生产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发往成都各经销商门店和其自营的天猫网店王老五食品旗舰店销售。截至2018年1月18日,当事人使用上述两种外包装纸生产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共计323箱,违法经营额5.19万元。
  内江市工商局检查发现,黄老五系列酥糖产品具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当事人生产使用的王老五原味、椒盐味两种花生酥与黄老五系列的原味、椒盐味花生酥,从包装的整体外形特征到包装纸上商标凸显的位置、整体底色、代言人位置布局、产品漫画图片、元素搭配、标注的产品口味均十分近似,视觉上易使购买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内江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心得
  本案中,王老五注册商标系当事人合法取得使用,与权利人生产的有一定影响的黄老五产品包装装潢近似。办案机关提前引入专家咨询制度,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准确理解把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市场混淆”概念,顺利推进案件查办工作。同时,办案机关有效借助媒体作用,全程对案件予以跟踪报道,对当事人形成强大震慑力,扩大了社会影响力,彰显了执法权威。

案件评析
  本案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四川省查处的首例市场混淆类不正当竞争案件。
  元旦春节期间是花生酥等零食产品销售高峰期。当事人生产的王老五产品和权利人生产的有一定影响的黄老五产品包装装潢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市场混淆。本案的成功查处,保障了消费者不被误导从而明明白白消费的权利,有效打击了市场上的“傍名牌”“搭便车”等市场混淆行为,净化了节假日市场秩序。
  办案机关通过案件查处,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并促成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做强做大内江花生酥产业,为本地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办案机关以本案为契机,强化打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部门协作机制,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市场格局,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眉山市万佳来鹤商贸有限公司、南充江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Red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近似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系列案
  办案机关:自贡市工商局
  处罚结果:没收眉山市万佳来鹤商贸有限公司Thailand Red Bull维生素能量饮料3453件、外包装盒1.5万个、易拉罐40万个、易拉罐盖689660个,并处罚款10万元;没收南充江源食品有限公司King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444件、外包装盒6000个、易拉罐盖17.6万个,并处罚款10万元

案情介绍
  眉山市万佳来鹤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委托四川富顺天菊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Thailand Red Bull维生素能量饮料,南充江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委托四川富顺天菊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King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上述饮料包材及内容物均由当事人提供。截至8月6日,眉山市万佳来鹤商贸有限公司共委托生产Thailand Red Bull维生素能量饮料3453件,南充江源食品有限公司共委托生产King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444件,均未有违法经营额。
  经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经过多年经营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其罐体形状、罐体色调、RedBull红牛文字、斗牛图案等包装装潢主要内容也被公众广泛知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自贡市工商局认为,上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Thailand Red Bull、Kingbull维生素能量(运动)饮料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Red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同为维生素饮料,其罐体形状、罐体颜色、图案使用、文字表述等内容均十分近似,在视觉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其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心得
  在查办本案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企业英文注册证书和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提出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和泰国天丝医药公司就红牛商标存在权属争议,试图证明其名称、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办案机关没有受到当事人的干扰,围绕本案包装装潢近似的关键要素,通过对涉案产品逐一比对阐述、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市场调查等举措收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使当事人最终承认了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
  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产品系市场常见且消费者易于接受的饮料产品,并且与市场上有一定影响的Red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包装装潢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购,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案为系列案,涉及四川全省多地,涉案产品数量大。办案人员经过大量取证工作,详尽阐述法律适用相关问题,最终确定了当事人违法行为,体现了办案机关不避难题、深挖严查的办案作风。同时,本案的查处,有力保护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成都市皇泰商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办案机关:都江堰市市场和质监局
  处罚结果:罚款10.5万元

案情介绍
  成都市皇泰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旅游市场工艺美术品经营活动。2018年5月开始,当事人为了争取与游客更多的交易机会,分别与天府、佳诚、遥之旅3家旅行社达成口头协议:只要旅行社将团队客人带到其公司购物店,就以现金的形式,按月向旅行社支付相应费用。支付给旅行社的费用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停车费,按照每车次40元至400元固定支付;另一部分是返还的所谓“佣金”,根据每车客人消费的金额,扣除两倍停车费后按照30%比例支付。两部分总和就是最终应支付给旅行社的费用。截至6月27日,当事人共向3家旅行社实际支付费用13.6万元,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都江堰市市场和质监局认为,当事人利用旅行社对游客购买旅游产品的影响力,采取向旅行社支付费用的形式,要求旅行社将自己的团队游客带到其经营场所,以便牟取大量与游客进行交易的机会,其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心得
  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为保证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办案机关第一时间控制当事人财务账簿。同时,办案机关为避免涉案对象相互串供,多方开展案件调查,有效固定行贿方与受贿方交易数额、支付方式等证据材料,确保案件调查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案件评析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行为的贿赂对象明确为三类主体,旅行社属于其中典型的对交易有影响的第三方。
  在旅游市场中,旅行社掌握大量游客资源,并对游客行程有决定性影响。本案当事人作为旅游购物店,正是看中了这点,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以此揽客。他们之间的这种“合作”方式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竞争秩序,滋生了大量价格欺诈、诱骗导购、虚假宣传等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对此类乱象的有力打击,契合了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治理市场乱象的目的,体现了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较强的执行力,有利于净化旅游市场环境,提升旅游城市品牌形象。

四、乐山驳骨堂骨科医院商业贿赂案
  办案机关:乐山市工商局
  处罚结果:罚款40万元

案情介绍
  乐山驳骨堂骨科医院为私立医院,2015年加入120平台。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当事人利用乐山国腾机动车检测中心施救队在交通事故救援中常常第一时间到达救援地点、知道救援伤者信息的优势,通过医院员工以急救补助名义给付施救队员信息费的方式,购买伤者信息,以便优先派出医院急救车辆承揽急救医疗服务,扰乱了120平台按照事故就近从快从急兼顾伤者意愿的原则调派车辆的救助秩序,严重影响事故救助效率。至案发,当事人共给付信息费11.89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乐山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心得
  本案为纪委监察机关移送行政机关并予以处罚的案件。在案件调查中,办案机关准确把握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质特征,围绕三方关系进行案情梳理,同时创新性地联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取证,为今后查办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件评析
  120救助平台关系伤者的生命安全,应该严格按照事故就近从快从急兼顾伤者意愿的原则派遣救助车辆。本案当事人通过支付施救队员信息费的方式,扰乱120系统的正常救助秩序,侵害伤者的切身利益,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坏。
  本案办案人员准确把握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查处的重点放在对交易有决定权或影响力的环节和主体上,厘清了行贿方、受贿方和利益被侵占方的关系。同时,通过本案查处,进一步拓宽了商业贿赂案件查处的范围,突破了过去传统医药系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多为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惯例,对规制医疗服务中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有益尝试。

五、泸州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
  处罚结果:罚款10万元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1日,泸州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了提升其信誉度,吸引客户,在没有获取任何有效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虚构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的名称,并委托他人制作牌匾悬挂于其经营场所。同时,当事人在对客户宣传时,也将其自身宣传为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借以提高商誉。
  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局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办案心得
  本案办案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将当事人员工向客户介绍公司商誉情况的证据予以现场固定,体现了丰富的执法办案经验。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机关主动对当事人宣称的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进行查证,证明系当事人虚构的一个并不存在的组织,其内容是不真实的,在效果上造成了欺骗,误导了消费者。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条款予以定性,法律适用准确。

案件评析
  本案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首起不正当竞争案。当事人为了提升信誉度,虚构国家机构名义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深入学习及贯彻落实。本案中,办案机关从取得线索到调查终结,以最快的速度形成“铁证”,仅用9天时间完成处罚程序,有力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六、什邡市若涵商贸有限公司以虚假交易和虚假用户评价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什邡市工商和质监局
  处罚结果:罚款10万元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淘宝网开设名为长吉图企业店铺的网店,主要从事木制品销售。自2017年1月开始,当事人为了其网店所售商品参加淘宝“双11”“双12”、天天特价等平台活动并出现在显著页面,通过利用公司员工和公司客服的朋友账号下单购买自己网店商品、以虚构快递收货确认好评或实际收货给予好评、过段时间再退货退款的方式,提升网店的销售额和好评率,并支付对方相应报酬。截至2018年3月,当事人共虚构交易6100单,虚构交易金额126万元。
  什邡市工商和质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局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办案心得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核查当事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情况,并对发货物流企业进行倒查,从中发现其真实的销售情况,再与收集的客户情况、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资料逐一比对,固定了当事人虚假交易和刷单的证据,为推进案件顺利查办打下基础。

案件评析
  目前,网络购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生活方式。然而,网络商家通过刷单炒信增加好评量、提高信誉度以吸引消费者,成为网络购物市场的一大陋习,也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规制刷单炒信行为设立专门条款。但如何区分经营者的刷单行为与正常的经营行为,锁定虚假的交易,是查办刷单行为案件的难点。
  办案机关紧紧抓住互联网信息的海量性、广泛性等特点,跟踪查阅当事人的交易相关信息,对发货物流公司进行倒查,并与已有证据相互印证,固定了当事人实施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违法事实,有力打击了网络虚假交易行为,净化了网络交易市场环境。

七、夹江县领秀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夹江县市场监管局
  处罚结果:罚款80万元

案情介绍
  夹江县领秀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其商铺,擅自制作“西部国际陶瓷城·平安优选好铺年金资管计划”宣传牌,摆放于售房大厅进行宣传。该计划以投资回报为吸引力,宣称“西部国际陶瓷城与平安综合金融集团强强联手,重磅推出西部国际陶瓷城·平安优选好铺”。
  2018年4月18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发表声明称,并无“西部国际陶瓷城·平安优选好铺年金资管计划”,当事人宣传所谓“计划”实为虚构。
  夹江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办案心得
  当事人开发的项目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当事人起初对办案人员的执法检查拒不配合,通过办案人员对其耐心地进行法律宣讲,当事人态度发生变化,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确保本案的顺利查办。同时,办案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及时向当地县委、县政府汇报,并积极做好案件后续处理与消费者的沟通协调工作,避免引发群体事件。

案件评析
  房地产市场是近年来政府部门的监管重点。在查办本案过程中,办案机关注重将消费者利益和投诉人利益相结合,一方面,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对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名誉影响;另一方面,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联合发布警示声明,并一一当面告知253名消费者真实情况,让其自愿选择。通过当事人主动上门走访,部分消费者表示谅解,并与当事人签订谅解书,16名消费者选择退房。办案机关协调当事人对退房者进行补偿安抚,消除社会影响。
  通过本案查处,办案机关保护了消费者、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了房地产交易市场乱象,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八、四川品制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办案机关:成都市温江区市场和质监局
  处罚结果:罚款12万元

案情介绍
  四川品制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四川盛杰低温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原经理,与原公司签订企业商业秘密竞业保密协议。2017年2月,王某在离职前后利用职务之便,窃取72张属于原公司商业秘密的设计图纸,并于2018年4月成立四川品制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其窃取的图纸进行产品研发生产。至7月13日案发,该公司已生产液氮罐成品3个、液氮冰淇淋机半成品2台,尚未对外销售。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和质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心得
  本案证据收集难度大。为了查明相关事实,办案机关除了进行常规证据收集之外,还引入专家鉴定程序,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图纸进行同一性鉴定,进一步固定证据,坐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案件评析
  近年来,四川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以营造商业秘密保护氛围、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自觉性、增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能力为出发点,积极加强宣传教育与行政指导,强化部门协作与案件查处,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取得较好成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前雇员违反保密协议,窃取原公司商业秘密并“另起炉灶”的侵权案件。成都市温江区市场和质监局在专业鉴定机构的配合下对本案成功查处,切实维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对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助推地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九、苍溪大润发超市华昌珠宝专柜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办案机关:苍溪县食药和工质局
  处罚结果:罚款5万元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苍溪大润发超市华昌珠宝专柜事先将珠宝售价均上调2000元,并采取刮奖抵现金方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在活动现场,当事人将印有“抵扣2000”和“谢谢惠顾”字样的两类刮刮奖券分开放置,并在刮刮奖券背面注有暗号予以区分。在消费者抽奖环节中,当事人有选择性地让其“中奖”,即消费者只有一人且购买意愿强烈,就让其刮中“抵扣2000”刮刮奖券。消费者人数较多且购买意愿一般,就将两类奖券按人数比例混合后让消费者抽奖,确保有且只有一人刮中“抵扣2000”奖券,待消费者“中奖”后再鼓动其购买珠宝。
  苍溪县食药和工质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该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心得
  本案中,当事人事先对商品提价,然后采取“刮奖抵现金”、内定人员“中奖”方式促销,给消费者造成中到大奖、捡到便宜的假象,利用消费者侥幸心理,误导部分消费者“冲动”式消费,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办案机关通过前期现场观察、外围取证,掌握了当事人具体抽奖方式和流程,并在抽奖现场出手,截获了有力物证。本案的查处,对规范当地珠宝行业起到积极作用,有力震慑了不法经营者。

案件评析
  2018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珠宝店里的抽奖,坑你没商量”,揭露有奖销售中的消费陷阱,引发社会关注。苍溪县食药和工质局结合实际,举一反三,迅速确定人流较集中的行动重点区域,第一时间开展外围排查及案件查处工作,行动有力。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机关及时向社会披露抽奖式有奖销售骗局,震慑不法经营者,对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起到了警示作用,社会反响良好。

十、宜宾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办案机关: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
  处罚结果:罚款12万元

案情介绍
  宜宾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宝马品牌汽车销售维护服务。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当事人为了宣传其销售的宝马5系(2.0T)汽车在维修保养上的优势和性价比,在其经营场所制作摆放了一张宝马5系(2.0T)、奔驰E级(2.0T)、奥迪A6L(2.0T)品牌汽车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对比表。该表显示,宝马5系(2.0T)各项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均低于奔驰E级(2.0T)、奥迪A6L(2.0T)品牌汽车。
  经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当地从事奥迪和奔驰两个品牌汽车的经销商调查核实,并对比当事人宝马5系(2.0T)汽车保养、维修费用清单,发现当事人所列举费用对比项目均属编造,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
  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办案心得
  办案机关经过前期对汽车销售市场的外围摸排,准确掌握违法线索,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检查,当场提取了当事人留存的宝马5系(2.0T)汽车保养、维修费用清单等关键证据。同时,办案机关主动对接奔驰4S店、奥迪4S店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有效证据链,固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从而顺利推进案件查办。

案件评析
  本案当事人采取费用对比形式,恶意贬低他人销售产品,以达到推销自己产品的目的,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汽车销售行业,误导了广大消费者对品牌汽车的选择,影响了被侵害方的正常经营,情节恶劣。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办案机关本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使命,收集固定大量书式证据,确保案件定性准确,维护了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广大消费者购买使用品牌汽车信息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