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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4066号adinc.及图商标被判不予注册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18:41 本文作者: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第3644066号adin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至此,历经约10年,安廷颐有限公司针对刘跃娥第3644066号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获得成功。
安廷颐有限公司是新加坡室内装饰设计和商业建筑设计服务提供商,是第4590633号adinc.及图商标注册人和所有人。
2003年7月,雅地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644066号adinc.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学;建筑制图”服务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申请人变更为刘跃娥。其后,刘跃娥将商标许可给雅地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雅地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亚迪尔(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使用。在法定异议期内,安廷颐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作出裁定后,安廷颐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3年12月,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刘跃娥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刘跃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