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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查处一起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30:06 本文作者:

“使用不能食用的食品添加剂,会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该罚!”
“这馒头做得很好吃,原来是使用了甜蜜素。甜蜜素不能用于馒头制作,希望你们常来抽检,监督商家依法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我们才能购得放心,吃得安心。”
……
日前,在福建省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向黎某送达行政处罚书时,正在购买馒头的消费者纷纷对执法人员说。
去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在鲤城街洪桥党校路一户商家抽检发现,黎某加工馒头时使用甜蜜素。执法人员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去年10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经营者黎某现场送达了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称,2016年9月13日黎某所制售的馒头在抽样检验中“所检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黎某涉嫌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即被立案调查。
经查明,黎某经营的店铺所制售的馒头在当日的抽检中被检测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起7个工作日内,黎某未提出复检申请。
据介绍,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功能是甜味剂。作为食品添加剂,它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的可允许使用范围不包含面粉制品,因此不能被用于馒头制作。
该局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向黎某送达了《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黎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黎某制售馒头时使用了超过法定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黎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其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