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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家提醒企业谨防商标淡化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30:07 本文作者:
2011年央视春晚的舞台上,歌手王菲所戴的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成为很多追求时尚人士的新宠。然而这种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由于只用于装饰、不具有矫正视力的功能,过去一直未纳入医疗器械管理范围,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2012年1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将纳入医疗器械监管的信息,表示为做好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监管工作,该局将于近期发布有关公告,待公告发布后,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此类产品。

该信息最后一段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与用于矫正视力的隐形眼镜一样,属于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产品,使用不当有可能造成对眼睛的伤害,请慎重选择、使用。同时,建议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生产、经营者暂停该产品的生产或进口,以减少可能带来的损失。”

此消息发布后,媒体纷纷予以关注。然而,尽管该信息中使用的是“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说法,有一些媒体的报道使用的却是“美瞳”。在网络上搜索相关新闻,可看到《使用不当可能伤眼睛 “美瞳”纳入国家监管》、《“美瞳”被指存安全隐患》、《国家药监局建议暂停生产“美瞳”》等标题。

对此,“美瞳”生产商强生视力健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强生美瞳隐形眼镜(包括平光镜片)已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故该公司的美瞳隐形眼镜(包括平光镜片)并不属于此次公告中建议需要暂停生产与销售的产品范畴。

记者登录强生视力健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首页就可见“强生美瞳隐形眼镜(含平光镜片)已取得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消费者可放心使用”的提示,点击进去是声明全文。

声明指出,“美瞳”是强生公司的专用注册商标,只有由强生视力健经销的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才能称为“美瞳”,市场上各类非强生视力健经销的彩色隐形眼镜(含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均不能称为“美瞳”,也与该公司经销的“美瞳”隐形眼镜产品完全无关。记者注意到,在这篇声明中,所有的“美瞳”字样后面,均标注了注册商标标记。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告诉记者,虽然美瞳是通过审查获得注册的商标,但美瞳本身包含了美化眼部的含义,显著性不够强。此外,强生的广告中一直使用“强生美瞳”字样,也容易让消费者认为“强生”是品牌,“美瞳”是商品名称。上述两种情况共同作用,就发生了消费者和媒体将美瞳误解为商品名称,而不是强生集团旗下品牌的情况。

资深商标代理人胡宗凯告诉记者,注册商标被误认为产品名称,是一种淡化现象,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警惕。他举例说:“比如大家都知道的优盘,曾经是深圳某高科技企业的注册商标,但是由于企业使用和保护不当,最终商标被撤销,优盘也成为商品通用名称,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损失。”

游云庭律师介绍说,商标淡化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二是类似本次美瞳被误认为商品名称这一事件的商标通用名称化。这种淡化的最终后果是使消费者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误认为是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这种情形主要是由于企业自身商标策略不当,宣传过度以及商品处于垄断地位造成的。商标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大多是由于该商标所代表的产品单一,且几乎没有同类的竞争产品,或市场份额占有绝对优势。这类现象在某些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尤为常见,比如药品类的“阿司匹林”,化工类品的“氟利昂”等,都从商标变为了通用名称。

记者了解到,国外知名企业非常注意商标淡化问题。谷歌公司的商标google曾经被当作一个动词收录进美国的一本词典,该词典给它下的定义是:“使用google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获取相关信息。”为了保护其商标,阻止google成为一个通用名称,谷歌公司建议出版商正确使用它的名字。谷歌公司还向媒体发出信函,请媒体不要把google当作动词使用。谷歌公司在信中说:“尽管我们很荣幸人们能够喜欢我们的名字,但它毕竟是我们最主要的商业资产,因此我们希望人们在使用它时保留它的意义和完整性。如果不断地被作为通用词语使用,一个商标就会失去它的独特地位以及正当的商业价值。”

游云庭律师指出,为了防止商标被淡化为商品名称,企业必须制定科学的商标战略,最好在确定商标名称时就考虑多方因素。同时,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应当让消费者明确商品名称与商标的区别。他说:“企业应当在广告中明确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品名称。比如intel和松下,都会在广告中利用一定的时间,专门说明或暗示消费者intel和松下是商标,而不是商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