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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公布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典型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30:07 本文作者:
在2016年的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中,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执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的职能作用,迎难而上,敢于碰硬,查处一批具有行业特征的典型案件,大力破除公用企业的行业壁垒,促进了相关市场的开放和公平竞争。
具有行业特征的典型案件为:
1.江西省丰城市工商局查处供电企业滥收费用案。丰城市供电责任有限公司利用其在丰城市境内收购小型水电站上网电能的独占地位,要求各水电站负担水电站至公司变电站的线路损耗。当事人辩称其收取的费用是针对其上游供应商,而非消费者用户。丰城市工商局经调查认为,丰城市供电公司作为当地唯一的输变电服务提供者,其交易对象既有下游用电的用户,也有上游提供电能的用户。收取线损费用的行为是违背用户的意愿而收取不应当收取的费用,应属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该案最终处没收违法所得103.5万元,罚款103.5万元的处罚,有效维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同时也为小型水电站发电入网提供了便利。
2.湖南省永州市工商局查处城市公交一卡通公司滥收费用案。永州市一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永州市中心城区唯一从事城市一卡通公交IC卡业务的单位,其在办理IC 一卡通时收取20元信用金且不予退还。当事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收费用的行为。该案最终由永州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退还多收费用并张榜公示,并处罚款14万元。
3.四川省雅安市工商局查处天然气公司滥收费用案。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利用其天然气专营的独占地位,强制收取用户换表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上述设施包括燃气计量器具。当事人无法证明燃气表是由用户损坏而需要更换,强制用户将普通气表更换成IC卡智能表并收取费用,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最终由四川省雅安市工商局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3万余元,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4.江苏省南通市工商局查处供热公司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案。南通市观音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在提供热(汽)服务时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收取用汽保证金,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蒸汽流量表,强制收取不应当收取的蒸汽管损费。当事人在工商机关调查期间,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退还多收的费用,并修改《蒸汽供应合同》相关条款,有效降低了下游企业用户的经营成本。考虑到当事人自觉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工商机关从轻减轻处罚,罚没28万元。该案的查处,既维护了公共利益,也体现了责罚相当的原则。
5.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局查处房产测绘所滥收费用案。石家庄石房房产测绘所在为开发商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和为消费者办理房产证时,收取的测绘费用超过收费标准的50%。当事人作为石家庄市区(不含开发区)和赞皇县唯一的房产测绘企业,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并执行,构成滥收费用。石家庄市工商局经调查,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1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该案的查处,为下一步整治“红顶中介”、规范行业行为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