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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针对老年人违法销售养生酒案的思考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29:58 本文作者:

执法办案机构调取了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老人们在“听课”及提货现场的情形。录像内容是本案的重要证据。;  执法办案机构调取了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老人们在“听课”及提货现场的情形。录像内容是本案的重要证据。


阅读提示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成为各类养生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不法分子在宾馆酒店打着“健康讲座”的幌子,通过“亲情营销”“洗脑营销”等方式,虚假夸大宣传,引诱老年人购买养生产品,误导老年人掉入消费陷阱。老年人对健康养生有强烈需求,但鉴别能力有限,很容易上当受骗。在本案的查办过程中,执法部门把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克服困难,履职到位,切实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一对老年夫妇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某分局投诉,要求将其购买的珍灵石斛养生酒进行退货处理。
经分局办案人员调查,这对老年夫妇在农贸市场附近收到传单,传单宣称参加某促销活动即可免费领取鸡蛋等礼品。活动主办人、销售者戴某租赁了某饭店场地开展经营活动,共计6天。戴某组织裴某等数人,利用饭店正常经营以外的时间(每天5时至9时),开展销售活动。戴某以个人名义开展销售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案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到,戴某等人开展销售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前4天早上,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组织老年人“上课”,宣传石斛及石斛养生酒的疗效。老年人来上课即可获赠鸡蛋、香皂等礼品。销售者第一天收取老年人10元等少量现金,第二天早上赠送一瓶白酒并将现金返还,携带现金最多的几人,获赠大坛白酒等商品。销售者第四天早上收取珍灵石斛养生酒购物款(仅收现金),第四天晚上将货运到饭店,第五天早上由购买者集中提货。案发现场白天无商品存放,饭店白天恢复正常经营。
在办案过程中,分局办案人员第一时间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锁定证据;同时发动社区工作人员寻找购买者,走访调查了4名老人。办案人员对销售者戴某进行调查,还联系了珍灵石斛养生酒生产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
经查,本案当事人戴某采购珍灵石斛养生酒共计57箱,售出56箱;进货价格为每箱320元,销售价格为每箱640元,销售获利17920元。
2017年5月,当事人为4名老人办理退货手续,并取得老人们的谅解,退货数量共计22箱。退货后,当事人的销售获利为10880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动退货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述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80元、罚款1.5万元的处罚。

分 析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本案当事人夸大宣传珍灵石斛养生酒功效,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本应按违法广告或虚假宣传定性,但是,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缺乏客观证据证明,执法人员调取的监控录像中仅有视频,没有音频。当事人不承认购买者关于其存在夸大宣传珍灵石斛养生酒功效行为的陈述,且购买者陈述也存在描述不够准确严谨的情形。
在缺乏客观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办案机构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事人提供了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珍灵石斛养生酒的检验报告、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授权其销售的委托书复印件。当事人认为自己是以厂家名义销售,厂家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资质。
办案机构请求珍灵石斛养生酒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经珍灵石斛养生酒生产厂家泗洪县双沟镇某酒业有限公司确认,当事人并非该公司员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从厂家进货,自行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据此,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证据充分完整。
(二)涉案商品数量的确定
办案过程中,当事人最初认可的销售数量较少。当事人未提供任何销售凭证,且由于其销售商品仅收取现金,因此购买者也没有购买凭证和付款记录。
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录像,确认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2日20∶48至20∶55,将57箱珍灵石斛养生酒搬进案发饭店内。12月23日8∶00至8∶20,购买人提货搬走56箱,另有1箱由当事人自行带走。在事实面前,当事人只得承认实际销售数量。
(三)帮消费者挽回损失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动员其主动为购买者办理退货手续,并告知其如果不为老人们退货可能受到的处罚。最终当事人张贴召回声明,为4名老人办理退货手续,退货数量共计22箱,占销售总量的39%。
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以案件侦办查处为手段,为消费者挽回部分损失,受到老人们的认可与肯定。

思考及体会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对健康长寿的渴望越来越强烈。许多老年人热衷参加健康保健知识讲座,购买各类养生产品,以实现健康长寿的愿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这种心理,设诱饵、下圈套,采取免费赠送商品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各类养生产品,骗取钱财。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在执法实践中,对在宾馆饭店开展的此类销售行为实施有效监管存在诸多困难。以本案为例,当事人开展销售活动的时间段在监管部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销售场所仅有少量样品,并无大量商品存放;销售采用先订购后提货的方式;当事人只收取现金,不给消费者提供任何票据;当事人通常从事短期销售,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当事人长时间不在案发地,不接受执法机关的讯问调查。因此,对于类似销售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有一起投诉就处理一起,立案查处的情形不多。
在办理此案时,办案人员本着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为群众挽回损失的想法努力克服困难,最终处罚了违法者,也为部分老人挽回了损失。此案的查办也说明,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要把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想尽一切办法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