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能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吗?
案 情:A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地一个仓库进行检查,发现B公司(个人独资企业)驻A县办事处涉嫌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经查,B公司驻A县办事处没有取得合法经营所需证照,截至被查处时非法获利两万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B公司驻A县办事处负责人张某提供了B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实际上,B公司驻A县办事处的运营资本全部由张某投入,张某不享受B公司员工待遇,不向B公司上交利润和管理费,只是代为销售B公司产品。B公司负责人承认,B公司曾因业务需要向张某开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
分 歧: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应该是B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B公司曾经授权张某为B公司驻A县办事处负责人,并向其开具授权委托书,由此可以认定B公司驻A县办事处是B公司在A县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法律规定,B公司驻A县办事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本案当事人是B公司。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是B公司驻A县办事处。在本案中,B公司驻A县办事处实际上是假借“办事处”之名从事无照经营活动,B公司驻A县办事处是本案的当事人。
评 析:
笔者认为,本案当事人是张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由此可见,要想确定谁是本案当事人,必须明确谁是B公司驻A县办事处的直接责任人。
在本案中,除一份授权张某为B公司驻A县办事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B公司驻A县办事处是B公司的分支机构。B公司驻A县办事处实际上是B公司在A县的代理销售点,由张某投资设立并负责经营管理。张某是B公司驻A县办事处的直接责任人,因此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