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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海注册公司印花税七大误区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07 16:03:18 本文作者:誉富企业登记
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它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而征收的税。其税负较轻,但是由于人们对于印花税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在实践中,常常会有一些纳税人违反相关的规定,没有按期来足额缴纳税款。在稽查时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导致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那么印花税到底有哪些认知误区呢?跟着韧启小编来看一看吧。

论上海注册公司印花税七大误区
 
上海注册公司印花税七大误区
 
  误区一:汇总缴纳就是直接将金额汇总后乘以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印花税税率税目表:税目:财产租赁合同税率: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企业采用汇总缴纳后,大量小金额的业务累加,无形之中就忽略了需要缴纳一块钱的业务。因此,汇总缴纳不只是将金额汇总后乘以税率。
 
  误区二: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互联网来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所以,电子合同的使用范围逐步扩大。那么电子合同是不是不需要贴花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2号):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因此,不只是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
 
  误区三:不确定金额的合同无需贴花?很多建安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没有具体金额,要待竣工结算后方能确定费用,因此无法计算印花税。那么,没有确定金额的合同是不是就不用进行贴花了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时限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不确定金额的合同同样也要贴印花。
 
  误区四:合同没有按期履行不用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误区五:多缴的印花税可办退税或抵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除此之外,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误区六:一份合同只需贴一份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纳税人在缴纳印花税时,应分清合同中所反映经济行为的次数和性质,以此确定贴花的次数和金额,确保足额缴纳印花税,不能简单认为“一份合同只需贴一次花”。
 
  误区七:只要购买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以此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因此仅仅是购买了足额的印花税票并不算完成纳税义务,还应粘贴并且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后,才算完成纳税义务。在税务局稽查的过程中,印花税的检查几乎是最没有技术含量的,不过也恰恰是在这个最没有技术含量的领域,企业最容易忽略、最容易犯错。所以一定要熟悉印花税的相关规定,不能因为它是小税种而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