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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保丢不保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43:59 本文作者:
寄快件丢失了有赔付,快件损坏了却不赔偿?四川成都市民李丽(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家人通过圆通速递寄来6罐奶粉,她收货后发现一罐奶粉的包装破损,在跟快递公司协商时,她却被告知快件“保丢不保损”是行业规矩,因此没有得到任何赔偿。(2月28日《华西都市报》)
近几年,快递业迅猛发展,但快递业的一些“陈规陋习”始终没有被淘汰。之前,针对快递业“保丢不保损”“保丢不保碎”等潜规则,社会舆论曾多次批评,找问题,提建议,然而现在,这样的潜规则依然大行其道,让人遗憾、无奈。
快递企业没有按照约定将物品完好地送到收件人手中,导致物品损坏,应算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况且,对于快递物品的损害赔偿问题,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均有明确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对此,《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也有详细解释——快件完全损毁,是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应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部分损毁,是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应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据此,只要消费者(或发件人)保了价,就既能保丢,又能保损。即便未保价,也应该得到与损失情况相符的公平合理的足额赔偿。
快递企业奉行“保丢不保损”的潜规则,系利用相对于消费者的优势地位,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快递业关于“保丢不保损”的规定具有违法格式合同的明显特征,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逾越了法律底线。实际上,一些消费者针对“保丢不保损”遭遇进行投诉或起诉后,消协、工商、法院等维权机构几乎都支持了消费者一方。

所以,消费者不要被快递企业的“保丢不保损”规定所忽悠,应当在快件发生损坏后收集有关证据,理直气壮地进行维权。国家也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快递行业法律规范,针对快件损坏赔偿问题建立更具强制性、约束力的规则,并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管指导,用明规则替换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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