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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眼镜,大多数影院只售不租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44:00 本文作者:admin
去电影院看电影,在欣赏精彩的故事情节和美丽的画面之外,您有没有啥想吐槽的?比如正片放映时间到了还在插播广告、3D眼镜只售不租?
应该说,这些情况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去年12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消委会发布的《深圳市影院服务消费监督调查报告》就涉及上述问题。
据记者了解,深圳市消委会的此次调查以“神秘顾客调查”方式开展。调查的影院样本选自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官网公布登记在册的242家影院,并结合客流量、品牌等综合因素,共选取88家客流量较大、具有品牌效应及一定影响力的影院作为调查重点。深圳市福田区、宝安区、盐田区以及影视、文化优势产业聚集区域的消委会参与了此次调查。
调查发现,有70家影院仅提供售卖3D眼镜这一种方式,22家影院未准时放映正片,均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3D眼镜售卖或租借的问题,市消委会指出,3D电影刚推广时,绝大部分影院都采取租借的方式提供3D眼镜。随着3D电影的逐渐普及,3D眼镜的提供方式由租借向售卖转变,这也引起消费者热议。
本次被调查的影院售卖的3D眼镜价格一般在每副5元~20元,其中6家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副15元。调查发现,仅有18家影院提供3D眼镜租借服务,另外70家影院仅提供售卖服务,消费者对于3D眼镜仅有一种提供方式表示不满。
另外,正片是否准时放映也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本次调查中,有22家影院未准时放映正片,其原因主要是占用正片放映时间播放广告,其中拖延正片放映时间最长的达15分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观影体验。
深圳市消委会表示,将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影院消费服务开展持续监督,“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将长期开放影院监督调查的通道。当合法权益遭遇损害时,消费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投诉举报。
针对影院配备3D眼镜可否向观众额外收取费用的问题,深圳市消委会律师志愿团律师陈朝辉认为,3D观影合同是经营者单方制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合同,提供3D眼镜是合同内容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合同附随义务,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得在合同之外加收费用。如经营者不免费提供,或通过格式合同单方约定需消费者自带或购买,构成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免除经营者主要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属于无效条款。如果经营者另行提供增值服务,比如向观众出售更多样化的付费3D眼镜,这属于市场行为,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前提是必须有免费租借的基础服务。
关于播放广告问题,陈朝辉指出,如果放映正片前播放广告,经营者应该在售票时明确告知消费者。对于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有权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相关经营者停止该违规行为并赔礼道歉,受损消费者可以把公益诉讼胜诉判决作为证据通过简易程序向经营者索赔。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贴片广告、映前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前,并在电影票面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不得在电影放映中播放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