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类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名称: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条款内容:双方同意对合同第四条进行变更和补充:本房地产项目内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位、地下室停车位、车库、商业会所)及其他出卖人投资建造且未分摊给住户面积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的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进行处置。
点评意见:《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规划内的车位、车库等归开发商所有;而由道路、绿地等开辟而来的则属业主所有,该条款直接规定归开发商所有,涉嫌侵犯了业主的所有权,排除了业主的权利。
合同名称: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
条款内容:对合同第八条的变更及补充:本房地产发票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并办理入伙手续后,由出卖人同意安排开具发票。
点评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上述规定,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房款后就可以要求开具发票。而该条款对开具发票增加了“办理入伙手续”的条件,还设置了“由出卖人同意”的前提条件,涉嫌排除买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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