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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杀的消费券被强行退款是否合理?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44:06 本文作者:admin
近年来,网购促销形式多样,团购、秒杀盛行。其中秒杀因其优惠幅度大,让不少消费者予以关注及参与。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公众号花2个1元秒杀了2份餐馆的50元代金券。一段时间后,该公众号回复说商家要搬迁,叫消费者申请退款,退款金额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也就是只退 2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但又不知如何处理。
为此,杭州市消保委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秒杀的消费券,商家如果单方面取消约定,消费者可以要求依法赔偿。
消费者用2个1元秒杀了2份餐馆的50元代金券,即意味着消费者与餐馆之间的合同成立,消费者有权使用该代金券在餐馆进行100元的消费。现由于餐馆搬迁,提出解除合同,只退回2元给消费者,该公众号与商家简单地退还已支付款项,这样处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餐馆由于搬迁,不能按消费者秒杀时的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属于违约在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餐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消费者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餐馆如不搬迁,消费者即可享有100元的商品,根据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餐馆不能提供100元的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故应赔偿100元给消费者。
该公众号运营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根据《消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执行,该规定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商家必须履行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以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遭遇类似情况时,消费者往往不知可以索赔或不知如何索赔,只能自认倒霉不予追究,这其实是在纵容商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是低价的“秒杀”,商家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
杭州市消保委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参加秒杀活动时要注意辨别运营商和商家的合法性,了解清楚秒杀商品的服务内容,并保留截图、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消费凭证;遭遇纠纷时,要大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