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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的思考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44:10 本文作者:admin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纳入该法保护范畴,但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以及利用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的事件仍屡屡发生。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立足职能,严格执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市系统查处30余起涉及建筑装饰、教育、医疗等行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件,取得实效。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2日,德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调查线索及消费者举报,对德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工作人员手持雒城Y象、和德C锦、碧G园、华庭Y光、嘉皇心悦诚等小区业主名单,正用4部座机给小区业主打电话。上述名单中含有小区业主姓名、手机号码、房号以及部分业主房屋产权面积等个人信息,名单后面还手工记载有“在装”“未接”“已装”“一周以后联系”等文字。在当事人工作人员的电脑中,执法人员发现有上述楼盘的购房消费者个人信息。
经查,当事人收集上述购房消费者个人信息主要用于电话营销,没有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未经消费者同意。德阳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2016年7月6日,德阳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复议诉讼经过及结果
2016年8月29日,当事人不服德阳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向德阳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0月24日,德阳市政府作出维持办案单位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该复议决定,以“没有违法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为由,向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开庭审理,2017年2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将本案诉讼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日益突出,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屡打不绝。原告大肆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通过电话进行营销,给广大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同时对消费者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危害,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其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被告德阳市工商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思考
认真研习新法,积极主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重要条款,明确了相应的规制措施,为执法部门保护消费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运用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条款、履行好赋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新职责,成为办案单位的崭新课题和严格执行新法的现实需求。为此,办案单位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特别是将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相关条款逐条分析,梳理违法行为特征,把握取证要点,力争在此类案件查处中有所突破。
顺藤摸瓜深挖案源,严查违法产业链。该案是办案单位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通过倒查方式,查处的系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件中的一件。执法人员在调查一大型商品零售商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时,发现该公司电脑中存储有近两年德阳市购房消费者大量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住房面积、车牌号等。
执法人员以追查该零售商使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来源为突破口,发现涉案当事人信息来源的方式多种多样,如QQ离线文件传输,QQ邮箱发送,移动硬盘、U盘拷贝等。在取得关键证据后,执法人员追根溯源,发现一条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非法提供、泄露、买卖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灰色产业链。涉案当事人将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短信群发公司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二是通过内部“电销组”向消费者进行电话营销;三是行业经营者之间共享掌握的个人信息,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盈利筹码。
明晰构成要件,找准取证切入点。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有七种表现形式,分别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泄露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出售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经营者在消费者拒绝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明晰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及内在关联后,执法人员在现场重点收集以下证据:消费者个人信息,核查信息来源,核实信息用途,核实信息去向。通过上述取证情况,执法人员确定下一步对其他涉案当事人是采取倒查法还是顺查法。同时,对经营者违法收集、使用以及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的行为,办案单位严格按照构成要件,调取了名单中部分消费者的印证材料,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以点带面提高执法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在深入查办系列案件的同时,办案单位及时总结执法经验,并制发《关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件查处的要点说明》,就此类案件的调查领域、法律适用、行为特征、调查思路及取证方向等向基层执法单位予以说明。
同时,办案单位在OA系统开辟专栏介绍相关案件查办经验,并深入基层局指导查办此类案件。案件相关当事人均承诺以后不再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主动删除、销毁保存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电子文档、书式资料等。执法人员还对相关当事人如何合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指导,促其规范经营。该系列案件成功查办后,消费者收到的商业短信和接到的营销电话明显减少,社会反响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