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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综述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44:10 本文作者:admin
近日,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举行。该会议由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俄罗斯高等经济大学斯科尔科沃法律与发展研究院和英国伦敦大学法学院法律、经济与社会中心联合举办。我国三大反垄断机构相关负责人、国内外高校近40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会议分为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法的形成、创新空间与竞争法、特定部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交叉等单元,聚焦信息、医药知识产权集中的产业,研讨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等问题。

平衡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应侧重于两个改革
近年来,中国法院和执法机构在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查办了一系列在全球范围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平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应侧重于两个改革:重新界定产权制度,激发经营者内在动力;重新界定市场秩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随后,他介绍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和内容,以及《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起草情况,阐述了工商机关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反垄断执法的基本态度和立场。
商务部反垄断局原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尚明表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需要正确判断该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我国《反垄断法》尤其是该法第五十五条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故有必要制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对相关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

促进创新是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共同目标
从法律角度看,竞争法通过禁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为创新提供有利的市场条件。知识产权法赋予发明创造者法定垄断权以激励创新。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教授认为,虽然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终极目标上都是促进竞争和创新,但是两者在阶段性目标以及表现方式上存在差异。《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边界在于《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但是对该条款应当如何适用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黄勇教授认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但两者是否完全统一,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在认识和理解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所具有的共同目标时,需明确知识产权战略与《反垄断法》各自的功能定位和相互关系。
围绕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虚假诉讼的问题,伦敦大学法学院法律、经济与社会中心主任Lianos Ioannis教授表示,美国与欧盟近年来的执法和司法实践表明,许多专利权人开始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发起侵权诉讼,这在本质上是利用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排除、限制竞争,构成虚假诉讼。对此,执法部门需要根据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的主观意图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美国已通过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了虚假诉讼的判断标准以及处理原则。

聚焦信息产业创新与竞争
信息产业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交错在该领域表现得非常明显,由此也产生了技术联营、标准制定、交叉许可协议等特殊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教授认为,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法律分析必须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基点和要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以知识产权滥用或者不当处理为前提。在性质上,知识产权滥用可能涉及民事违法、不正当竞争、排除和限制竞争3类行为,涉及的违法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
斯德哥尔摩大学Bj?rnLundqvist教授表示,通信行业的标准必要专利战争正在全球范围如火如荼地进行,专利权人已经将持有的专利作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工具。过去几年,专利权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数量正在大幅度地增加,美国法院通过e-bay案、微软诉摩托罗拉案的审理和判决,提供了解决标准必要专利滥用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办法。不同于美国,欧盟法院通过对摩托罗拉标准必要专利垄断案、华为诉中兴案的处理,就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规制形成了统一的规则。实践中,如果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对市场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竞争法就应当对其进行规制。

注意特定部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交叉
俄罗斯高等经济大学斯科尔科沃法律与发展研究院院长Alexey Ivanov教授指出,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需结合知识产权特征对一般的反垄断法分析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尤其是制药、数字平台、生物技术等高科技领域更是如此。因此,有必要对特定部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交叉的分析方法进行探讨。
南开大学法学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许光耀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并没有给反垄断规则的适用带来根本性的挑战,只是需要在现行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内融入知识产权因素。在对具体行为进行反垄断分析时,需要研究知识产权和竞争哪一个更有利于创新。知识产权领域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可能涉及相关技术市场和相关创新市场,对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竞争者扩大产出的能力、知识产权是否构成市场壁垒等特殊因素。
围绕欧洲医药行业的竞争法与知识产权问题,伦敦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Stothers Chris指出,欧洲医药行业近年来不断涌现出各式各样的侵权纠纷和垄断纠纷,通过对既有的相关案件进行梳理可发现,该行业的竞争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知识产权滥用,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和解协议,涉及价格的滥用行为。
针对如何在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之间实现平衡的问题,俄罗斯高等经济大学斯科尔科沃法律与发展研究院研究人员Lombardi Claudio介绍了俄罗斯竞争法以及俄罗斯医药行业过去5年至10年发生的经典案例。他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和竞争法之间存在冲突,但很多地方又不谋而合,两者都有利于促进创新,坚持必要设施原则和拒绝许可条款对医药行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