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诱导饮酒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办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迅猛。据有关数据显示,互联网广告经营额正在赶超传统广告经营额,互联网广告已成为我国广告产业规模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成为广告主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互联网广告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其自身特性,存在的各种问题也非常突出,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各界对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关注与思考,分享好经验,探讨好做法,本报自今日起开设《聚焦互联网广告监管》专栏,以汇集各方智慧,交流新《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各地的执法办案经验,报道各地查办的典型案件,推动互联网广告环境不断净化。敬请关注。
2017年1月15日,山西省长治市工商局接到自然人李某的举报,其反映自己在邮乐网邮乐上党馆购买一款白酒时,发现销售网页上标有“饮酒就是一种享受,朋友们一定也喜欢”的广告语。李某认为,该广告语涉嫌违法,请求工商部门查处。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李某提供的网址初步核查,同时对网页内容固定取证。
经查,当事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邮乐平台技术服务协议》,商定“甲方依据本协议仅向乙方提供销售平台,对于与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全部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展示在甲方平台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广告、图片、文字、视频、证照、链接须为真实、合法、有效的,且以上材料为乙方自行上传”“乙方出售商品并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乙方应依法出具”。
其后,当事人与某市悯农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邮乐网邮乐上党馆招商协议》。据此,当事人以优惠价格从后者取得货物并负责货物的宣传推广及销售工作。当事人发布的白酒广告其实是自行从其他网页截图后获得的,没有产生具体的广告费用。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倡导饮酒是享受的理念,并且肯定“朋友们一定也喜欢”,在客观上容易误导消费者为追求享乐而饮酒,存在诱导、怂恿饮酒的主观故意。此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内容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在确定谁是上述违法广告广告主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广告主是某市悯农商贸有限公司,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是当事人,应该对两单位分别作出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市悯农商贸有限公司只是单纯的供货商,并非广告主,当事人为了在邮乐网邮乐上党馆销售商品自行发布广告,是该案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经研究讨论,当事人被确定为本案广告主。理由为:依据当事人与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后者为前者提供销售平台,不参与具体交易活动。消费者购买商品支付货款后,货款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给当事人,且当事人负责以快递的方式将商品送达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以及发票等购物凭证,这些都可以证明当事人是本案销售主体和违法广告的广告主。
最终,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及时修改违法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