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消费者购买小产权房起纠纷,经调解退款
编者按
在许多地方,购房都是消费者一生最大一笔支出,特别是在房价高昂的地区。然而遗憾的是,房产市场并非一潭清水,部分房产开发商和房产中介时不时会耍一些小把戏,给顾客“挖坑”,以便多挣一些钱。由于“买的没有卖的精”,有的消费者会因此掉进销售陷阱,甚至在维权时缺少证据,遇到于己不利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尤其需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多替消费者着想,想方设法为其分忧,顺利解决购房纠纷。今天本版刊登一组报道,介绍两个房屋买卖纠纷调解事例,为消费者购房、消费者纠纷调解提供借鉴。
本报讯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近日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房屋买卖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28万元。
2015年8月,消费者谢女士与晋江市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27.8万元首付。但后来谢女士未接到房产公司的入住通知,而其他居民已经装修入住,故向房产公司索要房产证,并要求按签订的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双方纠纷持续近半年,迟迟无法解决,最后谢女士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积极开展调查、调解工作。
执法人员了解到,该房产公司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用地其实属于工业用地,房产公司只能在规划范围内从事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出租、出售(属于俗称的“小产权房”)。若要将这些房产在市场上出售,只能是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如工人宿舍等)的买卖,而不能当作商品房进行买卖。若想取得商品房产权证明,还要走相关法律程序,将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才可行。因此,短期内该房产公司是无法向房屋购买者提供房产证的。
该房产公司称,已提前将这一信息告知购房者,明确说明其公司所出售的房屋是工人公寓,购房者付完首付后,其余部分的资金可以等拿到房产证后再付清。而谢女士当时未就购房合同和购房信息进行仔细了解就草草签订了购房合同,责任不在公司方面,这才引发了纠纷。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多次走访该房产公司,并三次组织当事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近日,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公司退还谢女士交付的房屋首付27.8万元,并给予谢女士1537元补偿金;谢女士将房屋买卖合同及交纳首付的收款收据原件归还房产公司。双方对该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通过该案例,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大宗产品时要了解清楚该商品的属性问题,对购买合同要认真阅读后再签订,不要光听商家的宣传就盲目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