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阅读提示2016年,商标局积极推进商标法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做好配套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清理工作,为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做好法律服务,规范商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应诉工作,圆满完成《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修订工作,努力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商标领域国际规则,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认真做好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法律服务
商标局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指示,准确领会把握改革精神,研究商标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研究加快受理通知书发放、设立地方商标受理窗口、网上申请、取消商标注册证明等改革措施中的法律问题,及时提出合法化建议。
就取消国内注册证明方案走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征求意见,邀请法学各方面的代表,就取消对自然人商标申请限制、《商标法》与《行政诉讼法》重大问题等议题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商标局及时发布《关于简化部分商标申请材料和手续的通知》,并发布通告,对个体工商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申报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否在其核准经营范围内不再进行审查,便于商标申请人了解并办理商标事宜。
为配合商标便利化改革实践需要,以国家工商总局名义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并印发《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商标局名义颁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工作规程》《关于规范商标受理窗口名称等事宜的通知》等文件,为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做好法律服务。
积极做好《商标法》配套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
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商标局对现行有效的商标注册和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废止《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两部规章。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在商标注册管理方面废止失效14份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性文件。
努力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商标领域国际规则
主动参与商标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高我国商标领域的制度性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参与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中国海合会自贸区、中日韩自贸区、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区、中国和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议等多项国际谈判共计15次。派员参加相关会议,积极维护我国权益,为中国品牌“走出去”构建更加公平的国际营商环境。做好世贸组织第六次对华知识产权审议答复工作,对多个其他贸易伙伴成员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意见。
做好复议应诉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商标局主动适应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新需要,通过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不断推动提高法治建设水平。一是加强沟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沟通,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和商评委在行政诉讼复议中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自觉将这种审查标准作为指导,规范行政行为,注重程序合法。与法院加强沟通有关疑难案件,既充分阐述商标行政管理实践,又注重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化解诉讼。加强研究和解决复议和诉讼案件中的共性问题,推动提高法治建设水平。把对具体案件的办理上升到对一般问题的研究,协调统一有关标准,从源头上化解争议。复议中商标局主动撤回行政决定并恢复审查369件,占49.3%。
完成《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修订工作
新《商标法》颁布施行后,商标局、商评委高度重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修订工作。分别成立了审查、审理标准修订起草小组,明确牵头处室和召集人,在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了修订稿初稿。之后,多次召开审查、审理标准起草小组会议、审查业务例会等对此进行讨论,并根据会议意见多次进行修改。为充分听取业内界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部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中华商标协会(委托其征求部分代理机构意见)等部门征求了意见。2016年10月底,在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期间举办的商标局商标审查实务论坛上,介绍了商标审查标准修订情况,对存有争议的部分审查标准听取意见和建议。
在整理汇总、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后,形成《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送审稿),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后于2017年向社会公布。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一是新《商标法》增加了声音商标客体,与之相适应新增声音商标审查标准;二是新增审查意见书在审查实务中的适用标准;三是新《商标法》第十条的部分修改引起审查标准的变化;四是新《商标法》禁止商标代理机构超范围申请注册商标,新增《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标准;五是新《商标法》规定了审查期限,新增《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标准;六是新增《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审理标准;七是新增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八是删减、新增部分案例,丰富、完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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