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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三包”:整机与零部件有何不同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10 11:07:58 本文作者:admin

【投诉情况】
2015年国庆节期间,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消费者刘先生在平泉县隆昌家电公司购买55吋长虹彩电一台。2016年12月上旬,电视机出现有声无影现象。刘先生给经销商打电话后,对方派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将电视机拿走进行维修,于12月14日送回,收取修理费320元,但未出具任何收费票据。
2017年2月13日,电视机出现了同样的故障。刘先生再次找到经销商,要求更换新机或维修,店方以电视机整机已超出“三包”期限为由,拒绝换机,只是答应再次进行维修,但不能保证故障能彻底解决,并且需要消费者自付维修费用。刘先生对店方的处理意见不满,遂于2017年2月14日来到县消协投诉,要求商家为其更换新机或免费维修,确保今后不再出现同样故障,并将第一次维修收取的320元维修费退还。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举报后,县消协当即进行了受理登记,并开具受理投诉调解通知书送达经销商,要求其于2月15日到县消协接受调解。经现场多方调解,双方达最终成协议:由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进行第二次维修,如半年内电视机发生相同故障,再进行第三次免费维修;半年内再次发生同样故障,则为消费者更换新机,同时退还消费者第一次维修所付费用32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家电“三包”规定的案例。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国家“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规定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本案例中,刘先生于2015年10月在经销商处购买长虹彩电,电视机于2016年12月上旬出现故障,整机的确已经超出“三包”期限。但如果故障部件为“主要零部件”则应当还在“三包”有效期内,经销商理应对消费者负责履行相关“三包”责任,为消费者进行维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
具体而言,经销商的售后服务部门对消费者履行了第一次维修义务,但收取了320元费用,且未开具收费票据,这显然是按照整机“三包”期限的有关规定履行的义务。而消费者坚持认为电视机有声无影明显是显示器(显像管)出了问题,商家应按主要零部件“三包”规定履行义务;商家则声称液晶电视机根本没有显像管,不能按主要部件故障进行处理,只能履行一般修理义务,双方由此产生争执。因此,消协组织的调解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