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定金,交易未成应退还
重庆市涪陵区一消费者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向中介公司支付了诚意金后又不想要这套二手房了,消费者是否存在违约?诚意金该不该退还?近日,重庆市涪陵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解了这起因诚意金引发的消费纠纷。
前不久,涪陵区消费者李女士与涪陵某二手房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委托书,委托二手房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价格56万元,并支付二手房中介公司诚意金1万元。几天后,李女士与其父亲一起再次到该二手房中介了解情况,发现该房屋在八楼,且没有电梯。李女士认为她父亲年老行动不便,房屋实用性不大,而李女士购买房屋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给父亲居住。她也认识到自己考虑不周,于是找到商家,要求取消委托协议,并要求退还诚意金。然而,二手房中介公司认为李女士此举属违约,诚意金不能退还,双方争执不下。无奈,李女士选择报警,警方了解情况后将此纠纷移交到涪陵区消委会。
接到投诉后,涪陵区消委会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经查,双方签订买卖委托书情况属实,消费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违约方确实属于消费者。但是,该委托书中商家收取的是诚意金,而没有说明是定金,且委托书中明确李女士和卖方签订购房合同时,诚意金才转交给卖方,并自动转为定金。但直到投诉时,李女士也没有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诚意金也没有转为定金。
对此,涪陵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商家指出,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即便消费者要求取消买卖委托书,商家也应当退还诚意金。经过消委会耐心宣传《消法》等法律法规,商家最终认识到买卖委托书中所约定的诚意金的法律性质,同意退还消费者诚意金,消费者也愿意支付500元服务费给商家,一场纠纷得以化解。
该纠纷中,对诚意金定性非常重要。诚意金并非定金,商家收取诚意金,在没有明确转为定金时,是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定金规定的,这个时候的买卖委托书只是一种意向性协议,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同时,由于当前二手房市场竞争压力大,同一房源在多个二手房中介销售的情况比较常见,二手房商家也有意规避定金的法律责任,担心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委托书后,如果收取的是定金,而卖方不愿出售房屋时,会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给自身带来风险,但是这种风险不能在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委托书时,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也违背《合同法》公平原则,造成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因此,该纠纷中,消费者要求退还诚意金,理应得到支持。对于消费者能够理解商家在其长期看房中提供的服务,主动愿意支付适当服务费,也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