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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司法移送工作的思考

文章发布时间: 2018-11-13 10:04:39 本文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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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查处了5起酒类商标侵权案件,涉及茅台、五粮液等诸多知名品牌。经过立案、对涉案物品扣押和取证调查等环节,上述5起案件全部移送公安部门,并抄送检察院,顺利完成“两法衔接”。本文作者结合这些商标侵权案中的移送流程和扣押物处理等工作,总结经验,提出思考,敬请关注。

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司法移送工作的思考


相关案情
  前不久,通过群众举报和商标权利人举报等途径,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执法人员在不同时间对5处假酒制销窝点和销售门店突击检查,发现大量已灌装和尚未灌装的知名品牌酒类及其包装物,涉及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芝华士、马爹利等品牌。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别,确认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假冒商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嫌侵权假冒商品采取扣押措施,并经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上述5名当事人中有3人存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且非法经营额均在5万元以上;另有2名当事人存在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情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朝阳工商分局依法将上述5起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作移送结案处理。

司法移送案件标准及流程
  “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行政执法部门将涉嫌犯罪的案件或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刑事查处,公安、司法机关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至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检察机关担负监督移送、监督立案职能。
  针对“两法衔接”问题,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2017年3月,朝阳工商分局依据《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北京市朝阳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制发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称《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程序。
  前述案件正是制定该《工作办法》后的首批移送案件。朝阳工商分局在执法及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执行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朝阳工商分局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及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对这5起案件,从是否有制造及销售行为、非法经营额、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及商标权利人鉴别意见等诸多环节调查取证,在确定3起案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起案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认定符合移送标准后,依照程序予以移送。
  在移送过程中,朝阳工商分局对照《工作办法》,在案件具体移送、移送案件复核及移送案件审批环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执法人员针对上述5起案件,分别制作了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并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与案卷一并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法制部门复核。在主管副局长批准后,该分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连同案卷正卷一同移送公安部门,同时向检察院制发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抄备函及案卷复印件。
  通过5起案例移送的实践,朝阳工商分局有效贯彻落实了“两法衔接”的相关要求,并为今后进一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违法犯罪行为积累了宝贵经验。

对移送中扣押物处理的思考
  对上述5起案件,朝阳工商分局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为由立案调查。在移送前的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侵权假冒的商品进行扣押。在移送过程中,有关扣押物的移送与处理也成为上述5起移送案件执行中的难点。
  《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告知之日起3日内与公安机关办结交接手续,并于交接之日起解除对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来说,公安部门没有存放扣押物品的仓库,通常出具委托保管书,委托工商部门保管物品。因此,在移送过程中如何处理依据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涉案物品,成为实践中的难点。
  在上述5起案件中,有3件为执法机关依法解除扣押程序,由公安机关重新扣押并向工商部门出具扣押清单复印件及委托保管文书;有2件为整案移送时,由已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直接出具委托保管书,并委托工商部门保管,无须由工商部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由于涉案商品均为涉及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假冒白酒,先行解除扣押方式具有一定风险:如果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完成无缝衔接的扣押,可能造成涉案商品再次流入市场。直接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接受公安机关委托保管的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在涉案扣押商品连同移送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过程中,扣押物的物权已移转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也需要出具扣押文书,即同时存在刑事与行政机关的扣押。由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押并未解除,是否能认定移送过程即为对扣押物解除扣押,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此次执法机关分别采取了上述两种方式,但哪种方式更加合理,仍有待研究。
  结合本案实践,笔者认为,与难以确认扣押物物权转移所面临的风险相比,酒类这种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商品再次流入市场带来的危险性更大。因此选择不解除扣押措施,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并接受公安机关委托保管的方式更加合理。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如何避免其中的法律风险,仍有待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及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共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