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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网:经营者拒不出面 消费者获支持提起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04 16:10:53 本文作者:admin
【投诉情况】
2017年10月23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消费者陈某的投诉,称其一家三口于2016年12月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在2017年7月投诉人丈夫意外身亡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给予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永顺县消委会及时受理了该起投诉,多次向消费者陈某了解情况。据陈某反映,其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宣讲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陈某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一概不知,且在缴费一个多月后才收到保险合同文本,保险公司也未就被保险人健康状况需要体检等事项告知当事人,未尽到告知义务。
永顺县消委会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面了解情况时,该公司拒不配合调查,不前来处理或不接听电话,导致无法就该起消费纠纷进行调解。根据以上情况,永顺县消委会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详细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详情,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消费者组织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永顺县消委会支持消费者陈某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7年12月7日将支持起诉函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了永顺县人民法院,目前该案已在审理中。

【案例评析】
在涉及较大赔偿金额的人身保险方面的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往往心情较急切,容易采取上访、堵门等过激行为。本案中,永顺县消委会在经营者拒不出面参与调解的情况下,劝解消费者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助于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永顺县消委会也同步向法院递交了公函,把掌握的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法院作为当地消费维权工作成员单位之一,对此案高度重视,由分管副院长亲自接待,并详细了解事情经过。院方表示将尽快审理该案,在开庭时会邀请县消委会来人旁听,并充分考虑永顺县消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公正对该案件进行判决。
本案中,消费者委员会作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充分履行了其公益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