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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利·波特”注册宝石商标被撤销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30:07 本文作者:
随着英国女作家罗琳的小说《哈利·波特》和美国华纳兄弟娱乐公司据此改编的系列电影风靡全球,哈利·波特带来的经济效益迅速渗透到各个产品领域。安徽省淮南市市民姚某将“哈利·波特”字样注册成宝石商标,因华纳公司提出争议,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撤销。姚某不服,将商评委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年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商评委的裁定,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商评委认为,自2000年起,通过小说、电影的发行,哈利·波特已为我国公众所知晓。2000年华纳公司已向商标局提出有关商标的注册申请,英文“HARRY POTTER”与中文“哈利·波特”为对应的音译关系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在引证商标“HARRY POTTER”指定使用于第14类商品在先注册的情况下,原告姚某将其中文音译“哈利·波特”指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商评委依法撤销了姚某注册的哈利·波特商标。

原告姚某则认为,《哈利·波特》第一部电影《哈利·波特与魔法石》2001年11月才在欧美地区公映,在我国的公映日期是2002年,争议商标“哈利·波特” 于2001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当时该商标尚未被我国公众所熟知。2000年9月发行的《哈利·波特》中文版图书第一版中,并没有将“HARRY POTTER”与“哈利·波特”在同一位置合并使用的显著标志,在没有发行量辅证的情况下,仅一年的时间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时, “HARRY POTTER”与“哈利·波特”已经形成特定的音译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哈利·波特”核定使用在贵重金属用具、银饰品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HARRY POTTER”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争议商标由中文“哈利·波特”构成,引证商标由“HARRY POTTER”构成。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通过小说《哈利·波特》的发行, “哈利·波特”与“HARRY POTTER”二者为音译对应关系且已为我国公众熟知,因此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正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