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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类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44:08 本文作者:admin
合同名称:《旅游合同》
条款内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分别对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使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由旅行社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任,而上述条款笼统约定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涉嫌免除旅行社义务、排除游客权利。

合同名称:《夏令营协议》
条款内容: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到集合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按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视为甲方解除协议,乙方不退还费用。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上述条款约定甲方未按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就解除合同,系较为苛刻的合同解除条件。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如果甲方已经部分履行义务,如支付价款的,价款应当扣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者合理费用后退还甲方。因此,该条款涉嫌排除甲方的权利,免除乙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