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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金味公司诉讼请求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30:07 本文作者:
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对被异议商标第4669651号金味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广东省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味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判决维持商评委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由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下称南海公司)于2005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人造黄油等商品上。在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主营麦片的金味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金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但未获支持。

在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金味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未达到驰名程度,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金味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金味公司诉称,引证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是对金味公司驰名商标金味的复制,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此,南海公司表示,该公司为一家知名粮油生产企业,于1994年11月在第29类花生油、人造奶油等商品上提出第869023号金味商标的注册申请,于1996年7月获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系对第869023号金味商标的扩充注册,并非对金味公司使用的金味商标的复制,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南海公司注册被异议商标的主观意图,金味公司表示,其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食品类商品上绝非巧合。南海公司与金味公司的关联公司汕头市东方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曾有贸易往来,南海公司系利用金味公司金味商标的知名度牟取不当利益,而且南海公司的金味系列产品频繁出现质量问题,给金味公司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裁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未达到驰名程度,而且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晚于南海公司第869023号金味商标申请注册日10多年。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